社保将停发养老金上访信交国保 闫淑芳遭绑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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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圆明网】吉林通化市法轮功学员闫淑芳因养老金被社保停发上访,社保部门将上访信转交给公安国保。国保大队以信中有法轮功字样为借口,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绑架闫淑芳“监视居住”,并在九月二十二日再次绑架她。

八月十六日晚七点左右,闫淑芳刚进小区,就被东昌区三名国保警察劫持到东昌区国保大队,他们出示了没有签名的传票,闫淑芳被非法审讯一个小时左右,原因只是因为闫淑芳养老金被社保停发的上访事宜。社保部门将上访信转交给公安国保。国保大队以信中有法轮功字样为由,对闫淑芳施行“监视居住”处罚。

八月二十六日,司法矫正中心打电话通知闫淑芳准备什么材料,还要找两个担保人。

八月二十九日,通化市东昌区国保大队二名警察给闫淑芳打电话约她见面。她问什么事?他们说不是你们家的事,是关于你家二个老太太的事。她答应第二天下午一点半去,地点是老站派出所。

三十日下午,闫淑芳到老站派出所,二个国保警察对她进行了讯问,主要是关于二个老太太的身体情况和家庭状况。最后警察告诉闫淑芳,他们准备将她报到检察院,她问为什么?他们说:你的材料里写了你们师父等。闫淑芳说法律是有规定的,你们这么做是犯法的。他们说:我们只是为了完成任务。

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,闫淑芳本着善意,到通化市610给那里的人员讲真相,告诉他们“法轮功在中国一直都是合法的”。闫淑芳被门卫拦住,说“上面不让你进去”。闫淑芳向他讲明来意,并让他看了“法轮功在中国一直都是合法的”的材料。他看明白后,就进去帮助联系去了,一会,他回来却说:没人!

九月二十二日上午,通化市东昌区国保大队二名警察到闫淑芳家,她上班没在家,他们给她打电话没联系上。中午闫淑芳回家听老人说了经过后,就给国保警察回了电话,中午警察来到闫淑芳家把她带走后一直没回家。

闫淑芳五十五岁,二零零五年修炼法轮功后,按照“真、善、忍”做好人,修心向善。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,她被吉林省公安厅、延边州公安局警察伙同通化市公安局警察绑架,被枉判四年,在吉林省女子监狱,因为不放弃信仰,遭强迫坐刑凳、强迫戴胸牌、关小号、停止接见、不许她给家里打电话等迫害。

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,闫淑芳结束了四年冤狱迫害,回到家中。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,她再被柳河国保绑架,次日警察和社区六、七个人到闫淑芳家抄家,她母亲与婆婆受到极大惊吓,她母亲由于连番惊吓,出现迷糊症状,送医院检查,心脏偷停,需要住院。二零二一年十二月,闫淑芳的养老金被非法停发。

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:劳动者在退休时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。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、法规规定。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。还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:1、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、法规规定,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。2、劳动者享受社会的社会保险金“必须按时足额”支付。文件没有什么“除外”之规定,也就是说: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。

再有,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,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此条,同样没有什么“除外”条款。

也就是说:退休人员缴费满十五年后,就可按规定,按月、足额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,即,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。所以,从此条法规看,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扣发、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,也是违法行为。

社会保险局
王喜艳:13704359592(局长)
于怀义:18943412354
高洁:13044359255
姚新朋:15114353995
科长赵健:13944593308
社保局七楼信访办负责人代迎辉科长:0435-3653682

通化市政法委书记所永吉:18946776865
综治办主任乔久成:13674351926
通化市610办公室主任赵树军:13844540566
东昌区国保:
甲:18543581060
乙:18543581457


——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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